法制晚報訊(記者 王巍) 中鐵進出口公司業務三部業務員、助理經濟師張奕為山西一家煤炭公司協調車皮,在8年時間里收受該公司89次打入的好處費上千萬元。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以張奕犯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記者今日獲悉,北京市高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一審宣判
  倒車皮收千萬好處費
  39歲的張奕大學文化,案發前是中鐵進出口公司業務三部業務員、助理經濟師。
  在一審中,法院認定,2004年9月至2012年6月,張奕在北京京鐵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2009年7月併入中鐵進出口公司,以下稱京鐵外經公司)任業務員期間,利用其負責煤炭鐵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職務之便,為山西中地煤煤炭運銷有限公司白羊墅集運站(2007年11月更名為山西中地煤煤炭運銷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以下稱白羊墅集運站)向北京鐵路局協調解決車皮計劃,並收取好處費。
  白羊墅集運站的承包經營人王某根據張奕要求,將給予張奕的好處費分別匯入張奕實際控制的張某陳某等人的銀行卡和北京紫悅春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稱紫悅春公司)的賬戶。
  上訴辯解
  已將大部分好處費交給他人
  2014年6月18日,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奕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張奕提出上訴。
  在上訴中張奕提出:他不具備協調解決車皮計劃的職責和權限,涉案款項是其攬私活收取的運輸代理費,且大部分款項被其給予協調審批車皮的辦事人。此外,被陳某轉走的部分款項應從涉案數額中扣除。一審法院認定其犯受賄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
  張奕辯護律師提出,一審判決認定張奕犯受賄罪事實不清,證明其利用職務便利的證據不足。二審期間,張奕供述自己將大部分錢款給予他人的新事實,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予以改判。
  法院終審
  助理經濟師被判無期
  對於張奕所提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法院查證後認為,張奕身為國有公司中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在經辦煤炭運輸代理業務向鐵路局協調車皮計劃的過程中,明知他人具有請托事項,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安排解決計劃外車皮,並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或轉入由其個人控制的賬戶,非法占有和使用,其行為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
  張奕在受賄行為完成之後對贓款如何支配和使用,不影響案件性質的認定。
  因此,張奕所提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的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此外,對於張奕辯護人提交的證據以及申請調取的相關證據,法院認為新證據不能否定在案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對此不予採信。
  北京市高院二審認為,張奕構成受賄罪,一審法院根據張奕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記者王巍
  製圖/廖元  (原標題:中鐵員工倒騰車皮賺千萬 利用負責煤炭鐵路貨運代理之便 為山西某煤炭公司協調解決車皮 受賄千萬終審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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